第一章 开放管理
第一条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8:30-22:00。在服装、陶瓷、精工、纤维、版画、雕塑、漆器、玻璃等实验室设置有开放空间,供学生在课外时间创作作品。为配合各院系毕业创作,每年3月至5月酌情延长开放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值班,为毕业作品创作提供保障服务。
第二条 开放范围:实验室面向全校师生开放,主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安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满足班级集中进行实验课程和作品创作。除承担各院系实验教学课程外,同时满足学生日常作品创作、毕业作品创作,并配合教学科研、创作研究。支持以创新性实验、创新创业和各类大学生竞赛等为主的实验实践活动,为师生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第二章 实验课程衔接
第三条 每学期放假前三周,各院系按照教学计划统计新学期实验课程安排,将实验课程需求交中心办公室。
第四条 每学期放假前一周,汇总各院系新学期实验室使用情况,统一进行排课。若有课程时间冲突,按照“主干课程优先,专业课程优先,本院教学优先”原则进行调剂,并与各教学单位进行沟通,经审核确认后,形成新学期《实验室课程安排表》,按课表行课。
第五条 新学期正式行课前三天,各实验室按课表制定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配备方案,安排实验管理人员,保障实验教学课程的开展。并将课表及相关课程教案张贴在实验室。
第六条 开课前,任课教师按课程时段提前三天与所需实验室管理员联系课程具体事宜。
第七条 若有《实验室课程安排表》以外的临时课程需要使用实验室的,请任课老师提前与所需实验室管理员联系,确认实验室有无使用时间冲突。可以使用的,请任课教师到艺术实验教学中心领取《实验室临时使用申请》,交所在院系盖章,经中心主任核实后即可使用。
第八条 有合作关系的校外单位(包括兄弟院校、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实验室的,请与相关院系协商,由各院系教学秘书与所需实验室管理员联系,可以使用的,办理《实验室临时使用申请》相关手续。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 实验课程开始前,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对实验室设备及操作安全范围进行详细介绍,进行课前的操作培训,师生在指导下开展实验教学。
第十条 实验教学过程中,使用人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如有不按规范操作的,且不听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管理的,管理员有权禁止其使用实验设备。
第四章 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 进入实验室行课前,任课教师需配合填写实验室使用记录表,并由班长交付100元清洁押金。
第十二条 为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实验室清洁卫生由上课班级负责维护。实验课程所产生的垃圾,由使用班级负责清理干净,课程结束时实验管理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清洁押金。
第十三条 若实验室在课程结束三天后无人打扫,并影响到后续课程的正常使用,实验室管理人员将安排物业进行打扫,费用从清洁押金扣除,剩余押金和清洁收据一并退还。
第五章 仪器设备使用
第十四条 除精密、贵重或涉及安全的仪器设备之外,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免费向全校师生开放。大型设施设备师生申请预约使用,小型设施设备师生凭校园卡登记借出使用。
第十五条 如需外借小型实验设备的,师生凭校园卡实验室办理借用手续,并缴纳使用押金。
第十六条 设备使用结束,经实验管理人员确认设备完好后,退还使用人押金及证件,并注销使用登记。如发现设备损坏,暂扣使用人证件及押金,交由设备供货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使用人全部承担。如发现设备无法使用或者丢失的,由使用者照价赔偿。
第六章 窑炉使用
第十七条 作品需窑炉烧制的,请咨询实验室内管理人员,确定使用窑炉的大小,并到中心办公室填写《窑炉使用缴费单》。
第十八条 凭《窑炉使用缴费单》,到财务处缴纳费用,并领取缴费回执。
第十九条 将缴费回执交于实验室管理人员,在管理员指导下完成实验内容。
第七章 小剧场、虚拟演播厅使用
第二十条 由实验教学中心管理的小剧场、虚拟演播厅承担学校的学术讲座及其他学术活动。出于安全考虑,小剧场、虚拟演播厅均不接受学生文体活动。
第二十一条 若需使用小剧场或虚拟演播厅的院系请提前与艺术实验中心办公室联系,确认使用时间。并按要求到学校宣传部申报讲座审批程序,同时向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审批同意后,中心办公室将做好登记,通知物业按时开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艺术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