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365在线平台教职工公派出国研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公派出国研修管理工作,提升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重庆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国三个月及以上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派出原则
第三条 派出工作必须遵循“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方针,坚持为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服务,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坚持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派出工作坚持“精选、优派”的原则,派遣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出国研修深造,提升教职工的国际学术背景和整体素质。
第五条 派出工作必须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做到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进一步强化派出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派出渠道与类别
第六条 派出渠道包括国家公派、国家和重庆市合作公派、学校公派和自费公派等。
(一)国家公派: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统一选派和管理。申请人每年根据国家的选派办法进行申报。
(二)国家和重庆市合作公派: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重庆市教委根据协议共同资助、共同选派和管理。申请人每年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选派办法进行申报。
(三)学校公派:学校筹措资金资助、独立选派和管理。申请人每年根据学校的选派办法进行申报。
(四)自费公派:个人自筹资金,学校审批和管理。
第七条 派出类别包括高级访问学者、青年访问学者、人才支撑类项目等。
第八条 派出渠道与类别一经确定,出国后不得改变。
第四章 派出条件
第九条 派出教职工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承诺学成回校工作。为人师表,作风正派,爱岗敬业,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二)教学效果优良,科研能力较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较大,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出国研修的必要。
(三)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管理七级)及以上职称(职务),在我校连续工作满两年并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年龄在55周岁以下,近两年来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
(四)掌握相应国家、地区的语言文字,外语熟练,听、说、读、写能力强,通过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符合派出的外语要求。
(五)身心健康,符合出国的有关规定,能顺利完成访学研修任务。
(六)出国时间一年及以下(含延期)的教职工,须回校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再次出国;出国时间一年以上(含延期)的教职工,须回校工作满两年后方可申请再次出国。
第十条 国家公派、国家和重庆市合作公派、学校公派的选派条件根据当年公布的选拔文件执行。
第五章 派出程序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制订教职工出国研修规划,保证每年有5%左右的教职工派往教育、科技发达或学科专业水平突出的国家和地区的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干部由学校统筹,每年选择2-3名管理骨干派往教育管理水平高的国家和地区的高校、科研机构或政府部门。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申请出国研修,向所在单位提交《bat365在线平台教职工公派出国研修申请表》(附件1)。
第十三条 所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及队伍建设的需要,兼顾长远目标和当前工作,签署相关意见后,将相关材料上报人事处。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派出的教职工,须在取得国外相关高校或科研管理机构等单位的邀请函后,到人事处签订《bat365在线平台教职工公派出国研修协议书》(附件2),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教职工签订出国协议时,所在单位领导担任其出国保证人。
第十六条 教职工出国前须向学校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出国时间3个月及以下的,保证金为5千元人民币,出国时间在六个月及以上不满一年的为1万元人民币,出国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为3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交财务处,待出国教职工按期回校后返还。若出国教职工逾期不归,则保证金不再退还。自费公派和已交纳保证金的国家公派、国家和重庆市合作公派的出国教职工,不需重复交纳。
第十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指导并协助出国教师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政审、护照、签证、外汇等手续。
第十八条 出国教职工在出国前,应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书面告知具体出国日期,并出示相关材料。所在单位应安排谈话,明确派出任务、出国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
第六章 出国管理
第十九条 出国教职工抵达研修所在地一个月内,必须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主动购买在国外期间的人身、医疗、伤害等保险。
第二十条 出国教职工在国外期间应与所在单位及人事处保持联系,诚实守信,认真按照研修计划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所在单位应主动关心出国教职工在国外的学习、工作及生活情况,并指定一名联系人,定期与其进行沟通(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了解他们的学习科研进展,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
第二十二条 出国教职工应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相关任务,一般不允许延期。少数出国教职工确因研修需要,需延长在国外的期限,应经过批准。教职工出国期间,学校只受理其一次延期申请。
第二十三条 需延期回国的教职工,应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延期申请、国外所在机构或国外导师的同意函和延期期间的资助证明,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负责将最后结果通知出国教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通知本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经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出国教职工,从超期之日起按照相关人事制度处理。
第七章 经费资助及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派、国家和重庆市合作公派、学校公派的经费资助内容包括学费、一次往返国际旅费(经济舱)和在国外研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包含了公派出国教职工在出国研修期间的一切费用,按月支付,包干使用。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如上级补助额度折合人民币不足10000元/月,则由学校补足至10000元人民币/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派出国教职工确定出国日期后,可以向学校申请暂借部分款项作为国际旅费和学费,研修考核合格后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派、国家和重庆市合作公派、学校公派出国教职工,在批准出国期间基本工资和校内绩效固定津贴部分照发,停发校内岗位绩效津贴。停发的校内岗位绩效津贴部分待出国教职工完成研修任务,按期回国,研修考核合格后按照其年度实际完成工作量予以发放。
第二十八条 自费公派出国教职工,在批准出国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停发校内一切绩效工资。停发的校内绩效工资,待出国教职工完成研修任务,按期回国,补发其绩效工资中的固定津贴部分,其绩效工资中的岗位绩效津贴部分,在研修考核合格后按照其年度实际完成工作量予以发放。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出国教职工,学校从超期之日起停发一切待遇,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会保险,并按协议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公派、国家和重庆市合作公派、学校公派出国教职工,申请出国研修资格的评审费、学校参与的出国协议公证费、签证费、体检费以及与出国研修直接有关的外语培训和考试费用:学费、考试费、国内外语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交通费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凭票报销,其它费用自理。自费公派出国教师的上述费用自理。
第八章 考核与激励
第三十一条 出国教职工回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到,提交相关能证明本人出国研修经历的有效文件或材料等,填写《bat365在线平台教职工公派出国研修考核登记表》(附件3)。
第三十二条 出国教职工回国后一个月内,须在一定范围内就出国研修等情况作学术报告或讲座。出国教师需向所在院系提供在国外学习期间掌握的一至二门新课程的详细教学思路、方案的成果资料。
第三十三条 所在单位负责对出国教职工的研修进行综合评价(包括研修计划完成情况、研修总结是否完成、研修的意义、课程方案设计的新颖性、有效性等)。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优秀指标由学校控制,不超过年度出国教职工总数的20%。学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出国教职工给予 1万元人民币奖励,并全额兑现各类资助经费;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校全额兑现各类资助经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出国教职工需全额退还学校的一切资助费用,当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公派出国教职工按照其实际出国研修时间减免工作量。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出国研修经历将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市级及以上各类人才推荐、校级人才评审的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有出国研修经历的人员。
第九章 服务期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出国教职工回国后应在我校履行一定的服务期:国家公派、国家和重庆市合作公派、学校公派出国6个月及以上的教职工的服务期限为五年,6个月以下的服务期为3年;自费公派出国教职工的服务期限不少于学校批准其出国时间(含延期)的两倍。
第三十八条 对于出国期间或出国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含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者,须全额或部分返还出国期间学校支付的工资和资助的经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派赴港、澳、台地区的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进修或合作研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